履行離婚協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368號
TPDV,114,家補,368,202509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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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36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「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聲請人之
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體者,其
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相對人者,其姓名
、住所或居所。三、有利害關係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。四、有法定代理人、非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。五、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
實。六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七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
八、法院。九、年、月、日。」,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「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」;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30
條之1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
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又按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
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一、
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,二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
一千元,三、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,四、
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,五、五千萬元以上
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,六、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」;「
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」;「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,關於財產上
之請求,不另徵收費用」;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
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
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
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
1 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
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未據提出聲請意旨及
其原因事實,亦未按其請求繳納程序費用,嗣本院於民國11
4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補繳
,詎該裁定於114年8月7日寄存送達,於114年8月17日發生
效力後,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並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,是本件聲請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
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
1 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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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