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4年度,75號
TPDV,114,家繼訴,75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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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
原 告 甲00

訴訟代理人 乙00
林衍鋒律師
複代理人 陳冠鳴律師


被 告 丙00
丁00
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 丙00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經查:不動產部分,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
詢服務網結果,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455,83
6元,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,茲說明如下: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000巷000號1樓房地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:4,534,941元(計算
式:每平方公尺為177,100元×177.100平方公尺×1/3(所得利益
)=4,534,941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㈡彰化縣○○鄉000地號
土地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:920,895元(計算式:每平方公尺
為2,900元×952.65平方公尺×1/3(所得利益)=920,895元)。
動產部分: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,972,520元(計算式:5,917
,559×1/3=1,972,520元)。合計共7,428,356元(計算式:5,45
5,836元+920,895元=7,428,35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,43
1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43,854元,應補繳44,577元,茲依家事事
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;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正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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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