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
原 告 邱成昌
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
被 告 吳邱玉琴
邱玉春 原
邱玉惠
楊邱玉娟
邱文音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追加聲明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肆萬陸仟零柒拾壹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貳拾元,扣除已繳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壹萬零
柒拾陸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
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品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