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簡字,114年度,7號
TPDV,114,家簡,7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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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簡字第7號
原 告 周○○
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
被 告 呂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
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。」,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家
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現住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四樓,有被告個
人戶籍資料可稽,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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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