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提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提字,114年度,22號
TPDV,114,家提,22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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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提字第22號
聲 請 人 甲〇〇
送達代收人 林繼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遭3名外蒙古的假警察抓到這邊,皇室
前就已經有放出來了,中國國民黨都在亂搞,他們就是外蒙
古的流浪漢,在那邊亂抓人,這些人佔有人家的小鳥,佔為
己有,他們主要是要對皇室撈錢,所以小鳥得了憂鬱症,這
中國國民黨非常可惡,他們就是假借小鳥當理由,來抓人
,這些小鳥本來就是我的跟我的祖先的,鳥人國,他們就是
真主黨的假警察,他們是蒙古人,爰依法聲請提審,請求裁
定釋放聲請人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
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後,認為
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
返原解交之機關,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9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審查逮捕、拘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
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,亦為同法第8條第1項明定
。依該條項之立法理由,可知法院於提審事件中,僅應審查
有無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,及逮捕、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
,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,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本案實
體原因,及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必要性,且所採行之證據法
則,僅以自由證明為足。再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
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
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;前項嚴
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
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
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。但於
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;前項強制鑑
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
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
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
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;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
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,現行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、2、
3項亦有明文。而所謂嚴重病人,依同法第3條第3、4款之規
定,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
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、第4條認定之嚴重病人,
因相對人在公園餵食野生動物,被路人制止,拿剪刀揮路人
,有傷人之虞,經專科醫師鑑定因高暴力風險,拒絕配合治
療,致有留院觀察之必要,惟相對人拒絕接受,經台北市聯
合醫院松德院區予以緊急安置並申請強制住院治療,經台北
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4年8月20日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
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,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
申請審查程序,審查決定許可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對於聲請人
強制住院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、臺北市立聯
合醫院松德院區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、臺北市立聯合醫
院急診護理紀錄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
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(申請強制住院適用)、精神疾
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、診斷證明書、精
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在卷可稽(見
本院卷第23至75頁),並經本院當庭訊問聲請人及鑑定醫師
無訛。綜上,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,經本院調查
後,核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尚屬無違,聲請人提出
提審之聲請,請求裁定准予釋放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 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杜 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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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