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3號
異 議 人 王暉評
代 理 人 廖忠信律師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王宸銘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
1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55744號裁
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
辦理之。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,除拘提、管收外,
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,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
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
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
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
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
聲明異議;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,由執行法院裁定之,亦為
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2項所明定。次按司法事務
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。當事
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分送達
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司法
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認異議為
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。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
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、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、第2項
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
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。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
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55744號裁
定(下稱原裁定),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
異議,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,經核與
上開規定相符,先予敘明。
二、本件異議理由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持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1411號債權憑證為
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保險公司之保險契
約金錢債權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5744號
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。本院民
事執行處於114年4月15日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(下稱三商人壽)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光
人壽)、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新人壽)、國
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)核發扣押執行命
令。三商人壽於114年4月18日陳報本院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
合於扣押標準之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存在;新光人壽於114年
4月21日以民事異議狀陳報本院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合於扣
押標準之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存在;台新人壽於114年4月29
日陳報本院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合於扣押標準之附表編號3
所示保單存在;國泰人壽於114年5月20日函覆本院有以異議
人為要保人合於扣押標準之附表編號4所示保單存在。異議
人就上開扣押執行命令具狀聲明異議,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
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系
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
四、得心證理由:
㈠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
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
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執
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。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
,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強制執行法第1
2條規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係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於
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執行
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請求執行法院救
濟之程序,若當事人間關於實體上爭執,則非聲請或聲明異
議所得救濟(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第348號裁定要旨參照)
。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,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。應為
如何之執行,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。至於執行事件之債
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,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
(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376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再執行
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,專司實現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
,至私法上請求權之存否,則應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
確定之。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,如涉及私權之爭執,而其權
義關係未盡明確時,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
,不生聲明異議問題(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
要旨參照)。
㈡經查,異議人主張之上開異議理由,核屬執行名義債權請求
權存否之實體法律關係爭執,揆諸上開說明,於強制執行程
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,而其權利關係未盡明確時,應由當
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,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解決,要
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。綜上所述,
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憑理由及所提出之事證,尚不足證明本院
民事執行處就所核發之執行命令與執行程序有何違法侵害異
議人利益之情事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,核無違誤
。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於異
議人以其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部分
,應由異議人另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,非本件強制執行聲明
異議程序得以審究,併此敘明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:
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(保單號碼) 解約金金額 單位:新臺幣 1 王暉評 王暉評 二十年繳費終身壽險(壽型) (000000000000) 242,955元 2 王暉評 王暉評 新光人壽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 (AYBA382170) 3,336,717元 3 王暉評 王暉評 變額終身壽險 (0000000000) 568,787元 4 王暉評 王暉評 真情101終身壽險 (0000000000) 1,039,826元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