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273號
TPDV,114,司聲,1273,202509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
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
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
代 理 人 林志宏律師
楊翕翱律師
相 對 人 王拜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
捌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重
  訴字第643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
13萬0,888元、土地複丈及謄本費1,280元、土地複丈費5,00
0元,合計13萬7,168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  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