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40號
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
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
代 理 人 李雅玲
相 對 人 閔小華
吳春華
徐建
劉西英
冉書榮
王廣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均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前經本院112年度
重訴字第23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22號裁判確
定,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依如附表「訴訟費用負擔比
例」欄位所示比例負擔。
二、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萬8,914元。是
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負擔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
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
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
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附表:
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閔小華 15% 1萬0,337元 2 吳春華 15% 1萬0,337元 3 徐建 15% 1萬0,337元 4 劉西英 20% 1萬3,783元 5 冉書榮 15% 1萬0,337元 6 王廣琴 20% 1萬3,783元 註:計算方式:6萬8,914元 × 負擔比例,元以下四捨五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