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16號
聲 請 人 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
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
貳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經本院99年度建字
第374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27萬7,672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