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216號
TPDV,114,司聲,1216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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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16號
聲 請 人 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

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
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
貳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經本院99年度建字
第374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  )27萬7,672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
  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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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