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759號
TPDV,114,司繼,1759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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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759號
聲 請 人 涂源宏



關 係 人 洪嘉陽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池建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洪嘉陽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)為被繼承人池建智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巷00號、民國113年3月20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池建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池建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
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,1年內承認繼承;大陸地區之繼承人,
應自池建智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。上述
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池建智之遺產,於清
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池建智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
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
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個月以上
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此觀民法第
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池建智均為桃園市○
鎮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,因聲請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提起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,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3
月20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死亡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
,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無
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,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
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
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經核聲
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選任洪嘉陽地政士(業
徵得同意)為被繼承人池建智之遺產管理人,並限期命繼承
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又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,尚
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,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
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       
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  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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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