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686號
TPDV,114,司繼,1686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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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686號
聲 請 人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

法定代理人 陳肯玉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簡壬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
 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
 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
 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
  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定有明文。此所謂繼承開始時,繼承
  人之有無不明,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
  之謂,如確有繼承人生存,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(最高
 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簡壬生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
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聲請人之住民,
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22日死亡,遺有現金及存款,由聲請
人暫為保管,查其繼承人有兄弟1人,惟僅有日治時期戶籍
資料,無親屬會議於1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為處理
其所留遺產,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固據提出死亡證明書、財物清點紀錄
表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。然經本院依職權
向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查詢繼承人戶籍資料,查得被繼承人簡壬
生於繼承開始時,其無子女,僅有父母及弟鄭明雄祖父
、外祖父之戶籍資料,其中父、母、弟鄭明雄日據時期
光復後皆查無死亡記事,有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文及戶籍資料
在卷可參。依戶籍謄本所載,被繼承人之父親鄭火旺為明治
44年(即民前1年)出生、母親簡氏有為大正8年(即民國8
年)出生,其弟鄭明雄昭和16年(即民國30年)出生,其
等均無死亡之記事,是否可遽認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之父
、母、弟均已死亡尚非無疑,尤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
始時,其母簡氏有為105歲、弟鄭明雄年僅83歲,105歲尚生
存者並非不可能,83歲生存者更是大有人在,故實難僅以查
無光復後戶籍資料而認定其等早於被繼承人死亡,且無繼承
權。綜上,本件因查無繼承人之死亡資料,即不符合繼承人
有無不明之情形,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
管理人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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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