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1492號
TPDV,114,司繼,1492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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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492號
聲 請 人 林瑞陽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高炳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
幣伍萬伍仟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高炳富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
報酬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又法
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
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高炳富
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、管
理、聲請公示催告、參與強制執行等事宜,被繼承人所遺之
不動產,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中,聲請
人為參與分配,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
理人報酬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高炳
富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,及提出遺產資料、遺債資料
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
北分署函文、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文、臺北市稅捐資稽
徵處函文等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據。本件被繼承
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,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
條之規定,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自屬有據。本院
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,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
產管理人後,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雜(調查遺產及遺
債、聲請公示催告、參與強制執行程序、勘查不動產現況及
處理後續佔用問題為、收受文件等),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
遺產價值,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、遺產移交等
相關事務須待完成,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為新
臺幣(下同)55,000元(含墊付公示催告聲請費1,000元、
本件聲請費1,500元)。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本院已
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,並
為一次性核給報酬,併予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


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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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