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2219號
TPDV,114,司票,22219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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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2219號
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伯昇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
新臺幣75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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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