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199號聲 請 人 郭淑珍 非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郁茹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黃永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