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2199號
TPDV,114,司票,22199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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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2199號
聲 請 人 郭淑珍

非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
劉健右律師
黃郁茹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黃永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
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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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