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565號聲 請 人 胡育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瑋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 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,未臻明確, 故有陳報之必要)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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