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028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氏夢垂、徐振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具狀更正到期日(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4日聲請狀所 載之到期日與本票影本不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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