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0523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子涵即鼎拓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鼎拓工程行(商業統一編號:00000000)商業
登記資料(內容需含「最新」負責人之身分資料,聲請人須
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鼎拓工程行(商業統一編號:00000000)歷史
登記資料(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1月3日)「時任」負
責人之身分資料。
(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鼎拓工程行之最新
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2日,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
系爭本票民國112年1月3日「時任」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
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