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0423號
TPDV,114,司票,20423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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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0423號
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胤高筱祺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,請以特定年、
月、日示之。
(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按票據法第124
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
,故有陳報提示日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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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