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0418號
TPDV,114,司票,20418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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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0418號
聲 請 人 李金原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0000000及TH000
0000原本一紙(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向新北地方
法院所遞聲請狀,其所附之上開本票票號原本已發還聲請人
,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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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