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995號
聲 請 人 余旭正
徐紹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名娜、劉若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「連帶」負擔?如是,
應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?如
是,其提示日為何時?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