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9994號
TPDV,114,司票,19994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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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994號
聲 請 人 游鉅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緯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
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,未臻明確,
故有陳報之必要)
(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按票據法第124
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
,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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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