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771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、奇茂科技有限公司、李永銘、趙憶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民國102年5月16日時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之變 更登記事項卡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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