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661號
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(原名台灣象印
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)、蔡顯平、蔡念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(原名台灣象印國際
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詹
明浩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「連帶」負擔?如是,
應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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