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9537號
TPDV,114,司票,19537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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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7號
聲 請 人 謝毅屏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淳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,業已向桃園地方法
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是聲請人是否執同一本票重複對
相對人楊淳亦聲請本票裁定?若否,請提出足資釋明已向桃
園地方法院撤回該聲請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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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