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529號
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文提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加安貨運
有限公司)、育沅有限公司、盧彥瑀、林芫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莫文提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加安貨運有
限公司)(統一編號00000000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育沅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解散登記,聲請
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。若無,聲請人
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有無選任清算人;
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
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(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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