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524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呂明輝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,出生日期
:民國83年5月8日)之「輔助人程文珍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
本。(因相對人汪婷婷於113年5月3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,
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