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229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利亞有限公司 、林秉毅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伊利亞有限公司 業已命令解散,且未向本院呈報清
算人,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有無
選任清算人;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提出相對
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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