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8716號
TPDV,114,司票,18716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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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8716號
聲 請 人 鄭言

相 對 人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富泉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3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
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之本票3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
書,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3紙,聲請裁定
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
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票字第018716號 編號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到期日(民國)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民國) 票據號碼 001 114年7月21日 5,000,000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8月8日 TH NO 417883 002 114年7月30日 8,0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31日 TH 0000000 003 114年8月4日 5,0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5日 TH NO 4178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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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