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7533號
TPDV,114,司票,17533,2025090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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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7533號
聲 請 人 王志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之發票行為已得其輔助人洪碧華之同意之書面
釋明文件(如同意書等,因相對人汪婷婷於113年10月28日
經法院裁定由洪碧華輔助,而系爭本票係於113年12月10日
簽立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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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