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1號聲 請 人 陳國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薏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件提示日是否即聲請人於聲請狀附表記載之提示日即114 年5月29日以及114年6月28日?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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