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5041號
TPDV,114,司票,15041,202509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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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1號
聲 請 人 陳國信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薏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提示日是否即聲請人於聲請狀附表記載之提示日即114
年5月29日以及114年6月28日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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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