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0號
原 告 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倫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之裁判費(支付命令裁判費), 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 定已於94年8月16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 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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