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334號
TPDV,114,司拍,334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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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34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相 對 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關於相對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
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、質權人、留置權人及依
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,由拍賣物所
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相對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,非屬本院轄區,
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,本院自無管轄權,而應由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
尚有未洽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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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