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86號
TPDV,114,司拍,286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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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86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黃志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助信律師(即李政憲之遺產管理人)、關
係人優勢通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李政憲前後於民國(下同)87年
9月1日、102年12月30日以其所有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
地號、9-3地號、9-4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文山萬芳段一
小段1163建號建物,分別為擔保其與關係人優勢通路行銷有
限公司(下稱優勢公司)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,設定新臺幣
(下同)810萬元、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均經登記在
案。嗣第三人李政憲前後於104年5月18日、112年9月21日分
別向聲請人借用250萬元、300萬元;關係人優勢公司於113
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20萬元,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,如
未依約履行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詎第三人李政憲於113年1
1月24日死亡後,其繼承人皆聲請拋棄繼承,計尚欠522萬8,
329元本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。又第三人李政憲死亡後,經
鈞院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遺產管理人,惟不影
  響抵押權之行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二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 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,最高限額抵押權人
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
額,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同法第74條定有明文。
是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,所擔保之債務人
為公司,聲請人即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必要,俾為通知陳述意見,始符合聲請拍賣要件。
三、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為關係人優勢公司,
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及董事李政憲已死亡,經本院通知聲請人
於文到7日內補正關係人優勢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其
選任臨時管理人、特別代理人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
  。聲請人陳明略以:㈠聲請人目前未聲請選任關係人優勢
司之臨時管理人、特別代理人;㈡本件係聲請人就第三人李
政憲所有上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,而非關係人優勢
公司所有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,故鈞院前開通知所稱
  ,恐有誤會;㈢聲請人未就關係人優勢公司聲請臨時管理人
  、特別代理人並非聲請本件裁定之必備要件云云,迄未據補
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到院,從而本院即無從使債務人即關係
優勢公司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依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,於
法尚有未合,不應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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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優勢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