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80號
TPDV,114,司家聲,80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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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乙○○、丙○○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
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
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、113年度家財訴字
第25號判決確定在案,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
分比例負擔;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,聲請人
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(下同)96,436元,爰依法聲請
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、本院112年度
重家繼訴字第3號、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判決暨確定證明
書影本、裁判費收據影本等為證,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審
查無誤。經核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6,436元,由
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3分之1,故相對人袁李素華、茹
向弘應分別給付聲請人32,145元【計算式:96,436÷3=32,14
5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,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
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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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