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3079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潘柏任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
保投保資料後為執行,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。債權人復又
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八德分公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南門郵局之存款
債權,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,非本院轄區
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
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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