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85279號
TPDV,114,司執,185279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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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18527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蘇碧雲蘇筑筠

張義雄張義睿

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同一強
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。
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、3項之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聲請核發債
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均係設籍於「高雄市湖內區」,按諸上
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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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