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85183號
TPDV,114,司執,185183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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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5183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蘇秋慧
債 務 人 陳偉民即陳楚閤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球人壽)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惟依債
權人提出之債務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
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(要保人),債務人於全球
人壽之險種類別係健康保險,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,不得作
為強制執行之標的。而債權人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
人樹林育英郵局之存款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
樹林區,非本院轄區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
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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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