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52352號
TPDV,114,司執,152352,2025091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235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謝佑承謝春冬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謝佑承謝春冬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  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執本院91年度執字第7009號債權
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謝佑承謝春冬已於112年10
月30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
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
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對債務人謝佑承謝春冬強制執行之聲
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