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567號
TPDV,114,司司,567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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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567號
聲 請 人 王振漢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指定鄭文龍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十年,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,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4年8月20日
清算完結,且已繳納稅額、無滯欠稅捐,並已造具資產負債
表、綜合損益表、清算期間收支表、財產目錄、剩餘財產分
配表、監察人審查書、股東會承認證明,並經財政部臺北國
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,向本院聲報在案,茲大鎰企業股份
有限公司指派鄭文龍為簿冊文件保存人。為此聲請指定鄭文
龍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,業據提出臨時股東會決議、身分證
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
卷宗審認結果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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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