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3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黃于容
相 對 人 洪重政(即HONG CHUNG CHENG)
陳貴荔(即CHEN KUEI LI)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40號「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假扣押裁定,其中關於相對人陳貴荔(即CHEN KUEI LI)部分撤銷之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