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3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黃于容
相 對 人 洪重政(即HONG CHUNG CHENG)
陳貴荔(即CHEN KUEI LI)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40號假
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
度司裁全字第9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該案卷宗可稽。茲
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81條第1款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