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691號
TPDV,114,司催,1691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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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
聲 請 人 陳佳妃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定期存單掛失止付通知書
本(需記載承購人、發行銀行、存單發行日期、面額、存單
號碼、存單起訖日期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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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