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聲 請 人 陳佳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定期存單掛失止付通知書正 本(需記載承購人、發行銀行、存單發行日期、面額、存單 號碼、存單起訖日期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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