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
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系爭本票發票人為何?究為「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、李日增、李胤欣、程登玉、邱文風」?抑為「李日增、李
胤欣、程登玉、邱文風」或「李胤欣、程登玉、邱文風」?
若為前者,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正本;
若為後兩者,請更正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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