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679號
TPDV,114,司催,1679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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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
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

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系爭本票發票人為何?究為「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李日增李胤欣程登玉、邱文風」?抑為「李日增、李
胤欣、程登玉、邱文風」或「李胤欣程登玉、邱文風」?
若為前者,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正本;
若為後兩者,請更正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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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