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643號
TPDV,114,司催,1643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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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643號
聲 請 人 何季芸(即何至益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何勇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二、請提出何孟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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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