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591號
TPDV,114,司催,1591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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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
聲 請 人 張雪霞
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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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