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590號
TPDV,114,司催,1590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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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
聲 請 人 覃鴻枝(即蕭志嚴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應寫股票公司全稱,分配
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,內容不得塗改,股票總股數
266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291股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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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