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
聲 請 人 鄭潤(即鄭子侃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歿繼承人鄭恬之繼承系統表,並查報其繼承人(即
鄭子侃之再轉繼承人)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。
二、請提出鄭彧棠及鄭上陽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如其死亡日期晚於
被繼承人鄭子侃,則應再提出「鄭彧棠」、「鄭上陽」之繼
承系統表,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