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552號
TPDV,114,司催,1552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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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552號
聲 請 人 張雅菁(即張華玲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(不可缺漏被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,
如未婚無子女請備註,如已去世請記載歿)。
二、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內容不得塗改,基金名稱
及單位數應記載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一致)。
三、請提出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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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