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550號
聲 請 人 謝張冉妹(即謝登舉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長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及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
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應包含所有繼承人)。
二、如被繼承人長男已歿,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並釋明其是
否有配偶子女,若是,請提出其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正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及重新
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應包含所有繼
承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