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
聲 請 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示催告,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
券之事項,並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擁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,以供審核。惟查
聲請人因己意交付支票於他人,與遺失、被竊等非因己意而
喪失支票之法定原因不符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規定
不符,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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